(2017)甘0422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郎某与连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某,连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2民初1802号原告:郎某,现住会宁县。被告:连某,住会宁县。原告郎某与被告连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郎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郎某以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连某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郎某负担。审判员 冯晓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维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