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行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位毛雪与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工业园区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毛雪,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工业园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802行初62号原告:位毛雪,女,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现住河南省西工区;。被告: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工业园区分局,住所地:榆林市开发区沙河口。负责人:郭黎平。2017年8月1日,本院收到位毛雪的起诉状,位毛雪对公安机关在侦破刑事案件中,对公民的存款进行冻结,系刑事侦查措施,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查清案情,并非系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刑事侦查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查范围。如果公安机关在采取侦查措施时违反法定程序,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有关部门反映解决,故此案本院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位毛雪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