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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淄博博山久顺机械制造厂与焦裕亮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博山久顺机械制造厂,焦裕亮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778号原告:淄博博山久顺机械制造厂。住所地博山区崮山镇南崮山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24995103A。法定代表人:丁吉霞,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春蓉,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焦裕亮,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博山区。委托代理人:高岩,女,198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淄博博山亚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淄博市博山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博山久顺机械制造厂诉被告焦裕亮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博山久顺机械制造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淄博博山久顺机械制造厂负担。审 判 员 徐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胥宁书 记 员 刘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