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3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口支行与孙忠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口支行,孙忠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046号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口支行。法定代表人:隋红家,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靳军,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被告:孙忠贵,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口支行与被告孙忠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口支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口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