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易瑞达(北京)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永轶,中易瑞达(北京)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474号申请执行人:姜永轶,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中易瑞达(北京)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812XXXX),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荣华南路9号院2号楼1301。法定代表人:段岗强,总经理姜永轶与中易瑞达(北京)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易瑞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京开劳仲字【2016】第78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姜永轶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易瑞达公司支付工资13335.22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中易瑞达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中易瑞达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中易瑞达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姜永轶申请执行标的13335.2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中易瑞达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开劳仲字【2016】第78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家杰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佳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