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1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孝昌县王店镇河口村民委员会与严福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孝昌县王店镇河口村民委员会,严福业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1民初320号原告孝昌县王店镇河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王店镇河口村。法定代表人裴海舟,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福泉,代理权限:代为诉讼、调解、上诉。被告严福业。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大海,系被告之子。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孝昌县王店镇河口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严福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孝��县王店镇河口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严福业的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孝昌县王店镇河口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孝昌县王店镇河口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黄登高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菊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