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张桂生与孙景茂、赵保(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生,孙景茂,赵保(宝)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1307号原告:张桂生,男,1952年3月2日出生,回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塘湖镇塘湖村。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杰,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景茂,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被告:赵保(宝)全,男,195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生与被告孙景茂、赵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生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5元,减半收取计847元,由原告张桂生负担。审判员 张晓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学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