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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破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杰明、天台县飞腾贸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杰明,天台县飞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破申6号申请人:陈杰明,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石寨路8-32号,现住天台县。被申请人:天台县飞腾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689965282T),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兴业西三街2号。法定代表人:陈晶晶。2017年7月31日,申请人陈杰明以被申请人天台县飞腾贸易有限公司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天台县飞腾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8月3日通知了天台县飞腾贸易有限公司,天台县飞腾贸易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天台县飞腾贸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3日经天台县行政审批局核准登记成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截止2017年7月31日,被申请人天台县飞腾贸易有限公司所有资产不能偿还全部债务。本院认为,天台县飞腾贸易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住所地在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兴业西三街2号,依法属于本院管辖。被申请人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作为债权人,以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陈杰明对被申请人天台县飞腾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张德宇审 判 员  王秀锋审 判 员  徐喜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添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