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2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湖南合力矿冶集团有限公司、王新民、康晓红、永顺县合力铁矿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湖南合力矿冶集团有限公司,王新民,康晓红,永顺县合力铁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2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负责人陈敏,行长。被执行人湖南合力矿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民。被执行人王新民。被执行人康晓红。被执行人永顺县合力铁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民。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合力矿冶集团有限公司、王新民、康晓红、永顺县合力铁矿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请求撤销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05执21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余志顺执 行 员 邓 平执 行 员 史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