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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5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卜郁与周舵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卜郁,周舵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58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卜郁,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姝(卜郁之岳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舵,男,1947年3月6日出生。上诉人卜郁因与被上诉人周舵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55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卜郁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依法重新审理此案。事实和理由:1、一审裁定与事实不符。双方之间的物业相邻纠纷,是基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严重的侵权行为,与建筑物是否是违建并无直接关系。2、一审法院在审理程序上存在严重错误。3、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进行审理,也没有做出定性的结论,是完全错误的。4、一审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周舵答辩称,同意一审裁定。卜郁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周舵拆除影响卜郁采光权、隐私权的违章建筑,停止并排除侵害;2、判令周舵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卜郁系北京市昌平区xxx镇xx庄园x区x号楼x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周舵系北京市昌平区xxx镇xx庄园x区x号x号房屋的业主,两家系邻居关系。2013年,周舵在未取得规划部门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家庭院内建了部分建筑物。2014年9月,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向周舵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周舵,身份证号及住址,案由:违法建设,2013年6月20日,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根据群众举报,发现北京市昌平区xxx镇xx庄园x区x号楼x号院内存在违法建设,遂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周舵在北京市昌平区xxx镇xx庄园x区x号楼x号院内原房屋东侧建设的建筑物,经目测,该建筑物面积约为25平方米。经规划部门认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规划部分关于规划审批情况的函等为证,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责令你收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不拆除上述违法建设,本行政机关将报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周舵在收到上述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并未按期限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相关行政部门亦未对其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现卜郁以周舵的上述违法建设影响其采光权、隐私权为由,要求法院判令周舵拆除违法建筑,停止并排除侵害。一审法院认为:周舵在北京市昌平区xxx镇xx庄园x区x号楼x号院内加建的房屋,已于2014年9月,由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立案调查后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涉案周舵建设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建设,并责令周舵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将被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因违法建设的处理,属于行政机关相关职权部门的职责范围,现周舵未按上述限期拆除决定书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下,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该依法进行复查并作出处理。鉴于涉案的违法建设已被作出认定,并应由相关行政职权部门依法处理,法院不应就此再行作出处理。原告就此争议再行提起民事诉讼,应当驳回其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卜郁的起诉。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案事实尚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原告卜郁起诉的案由为相邻权纠纷,是以周舵的违法建筑影响其采光权、隐私权为由,要求判令周舵拆除违法建筑,停止并排除侵害。虽然周舵是在未取得规划部门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搭建了部分建筑物,并被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进行处理,但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并不能因此而排除卜郁对涉案建筑物是否构成对其相邻权的侵害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一审法院以涉案的违法建筑已被作出认定,并应由相关行政职权部门依法处理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应予纠正。卜郁的上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557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勇审判员 梁志雄审判员 王 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