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27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与被告杨某某、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农垦兴盛合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公司齐齐哈尔王仔花苑营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杨某某,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农垦兴盛合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公司齐齐哈尔王仔花苑营销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716号之一原告:林某,女,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农垦兴盛合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青。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公司齐齐哈尔王仔花苑营销部。负责人:张磊。原告林某与被告杨某某、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农垦兴盛合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公司齐齐哈尔王仔花苑营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曲志敏人民陪审员 王敬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