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3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华吉与被告许释文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吉,许释文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197号原告刘华吉,被告许释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吉与被告许释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称,2016年6月28日,成都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锦绣路分社与四川奇妙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机票代理协议,协议内容为先出票,票款月结账的方式合作,四川奇妙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至7月24日出票票款为26426元。四川奇妙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付款,四川奇妙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两位股东与原告于2016年11月5日一起协商处理此事,欠款由四川奇妙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两位股东分别承担,其中一位李总当天支付了3000元,另一位欠款人许释文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承诺于2017年1月15日前给付剩余部分,自此债务就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私人债务。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本金245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奇妙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海外旅行有限责任公司锦绣路分社于2016年6月28日签订一份《差旅业务合作协议》,协议第五条第1款约定,因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先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端。本案原告的主张是基于该份《差旅业务合作协议》所产生,协议中约定了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甲方即四川奇妙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为成都市高新区。本案应由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聂 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崇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