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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2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赵树亮与赵树成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树亮,赵树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2883号原告赵树亮,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赵树成,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树亮与被告赵树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树亮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树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500元,另500元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办理退费。审判员  姜文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荣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