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2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赵树亮与赵树成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树亮,赵树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2883号原告赵树亮,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赵树成,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树亮与被告赵树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树亮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树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500元,另500元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办理退费。审判员 姜文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荣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