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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涂大伦、邓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大伦,邓勇,彭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855号申请执行人涂大伦,男,汉族,生于1967年6月4日,高中文化,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邓勇,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17日,初中文化,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彭爱玲,女,汉族,生于1972年5月10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原系邓勇之妻。案由承揽合同纠纷本院受理涂大伦申请执行(2006)涪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勇、彭爱玲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邓勇、彭爱玲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