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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10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新都区鑫悦空气净化设备厂、李瑶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区鑫悦空气净化设备厂,李瑶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0019号原告: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创新路28号。法定代表人:黎怀明,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炯然,男,汉族,1984年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一:成都新都区鑫悦空气净化设备厂,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兴业大道1段****号。投资人:李瑶金。被告二:李瑶金,男,汉族,1962年9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原告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新都区鑫悦空气净化设备厂、李瑶金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成都新都区鑫悦空气净化设备厂、李瑶金所有的银行存款或动产、不动产在427000元限额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为此诉讼保全提供书面保函(保单号:65×××70)。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成都新都区鑫悦空气净化设备厂、李瑶金所有的银行存款、动产或不动产在价值427000元限额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炼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