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执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鹰潭市易佳贸易有限公司、江西金川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鹰潭市易佳贸易有限公司,江西金川工贸有限公司,江西鹰潭诚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鹰潭市弘顺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贵溪市华丰竹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志和家电有限公司,汪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执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鹰潭市易佳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47634-1。申请执行人江西金川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119287-8。申请执行人江西鹰潭诚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372484-4。申请执行人鹰潭市弘顺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01945-6。被执行人贵溪市华丰竹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976674-2。被执行人江西省志和家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636765-7。被执行人汪文胜,男。本院在执行鹰潭市易佳贸易有限公司、江西金川工贸有限公司、江西鹰潭诚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鹰潭市弘顺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与贵溪市华丰竹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志和家电有限公司、江文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840万元,经点对点、总对总查询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贵溪市华丰竹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志和家电有限公司、江文胜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贵溪市华丰竹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志和家电有限公司、江文胜已纳入失信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鹰潭市易佳贸易有限公司、江西金川工贸有限公司、江西鹰潭诚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鹰潭市弘顺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朝晖审判员 占景辉审判员 范文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