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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7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冷月与天津市芳馨园供热有限公司、天津市华运商贸物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月,天津市芳馨园供热有限公司,天津市华运商贸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7953号原告:冷月,女,1975年2月5日生,汉族,天津市中正信进出口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天津市芳馨园供热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河东区道俊华园4-2-301。法定代表人:蒋文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云鹿,该公司经理。被告:天津市华运商贸物业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河东区张贵庄道160号。法定代表人:楼超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燕,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新,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冷月诉被告天津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华运商贸物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冷月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冷月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月撤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冷月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力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