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范法贵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刑初332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法贵,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永安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7月12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7﹞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法贵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葆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法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5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范法贵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情况下,醉酒后驾驶闽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大田县建设镇往永安市槐南镇方向沿联四线行驶。行至联四线6KM+940M路段时,撞到行人罗某1,造成车辆损坏,罗某1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范法贵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永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罗某1的损伤为重伤贰级。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范法贵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0.6mg/100ml。经永安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范法贵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罗某1无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范法贵支付被害人罗某1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3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法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控辩双方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2.情况说明、通话记录;3.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查获经过;4.收条、入账汇款业务凭单;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6.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复印件;7.证人罗华鑫、罗某2、罗某3、范某等人的证言;8.被告人范法贵的供述和辩解;9.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永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0.抽血照片、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法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确保安全行驶的情况下,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法贵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范法贵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法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云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