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6民初1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田方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田方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6民初128号之二原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鹤壁市淇滨区卫河路316号。法定代表人:赵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腾达,该公司职工。被告:田方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珍,陕西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田方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波审 判 员 赵欢代理审判员 毛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