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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高奴俊、闫秋连等与武海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奴俊,闫秋连,闫有银,闫香连,闫德明,闫润明,武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执87号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高奴俊,农村。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闫秋连,农民。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闫有银,农村。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闫香连,农民。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闫德明,农村。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闫润明,农村。被执行人:武海明。本院在执行高奴俊、闫秋连、闫有银、闫香连、闫德明、闫润明与被执行人武海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05)晋刑二终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海明的银行存款58113.8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全照审判员  尹玉平审判员  谭政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