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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1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博文、马劲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博文,马劲夫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11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博文,男,汉族,1988年11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劲夫,男,汉族,1975年11月26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刘博文因与被上诉人马劲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8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刘博文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博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云国审判员  尹 英审判员  夏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小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