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申请执行郭化庆等七人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郭某某,梁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包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2执3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住所建昌县建昌镇。负责人张健,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梁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包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申请执行郭化庆等七人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没有查到有存款,经查家中又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建证字第2579号债权文书公证书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司国庆代理审判员 蒋玉文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