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82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瑞森木业有限公司与北京业乐安居建材经销部、于泳涛、蒋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瑞森木业有限公司,北京业乐安居建材经销部,于泳涛,蒋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2民初848号原告:辽宁瑞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法定代表人:王德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北京业乐安居建材经销部,住所地北京丰台区。负责人:于泳涛,系该经销部经理。被告:于泳涛,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北京市丰台区。被告:蒋香,女,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辽宁瑞森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业乐安居建材经销部、于泳涛、蒋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原告辽宁瑞森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瑞森木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119元,减半收取1155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人民陪审员 王 彪人民陪审员 傅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