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3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与重庆承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重庆承誉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3272号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99号一单元17层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1923318B。法定代表人:庄泽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刚(系该司员工),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被告:重庆承誉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9号N-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84233397D。法定代表人:徐多,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承誉德实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饶师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