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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兰燕、兰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燕,兰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714号申请执行人:兰燕,女,1971年8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兰阳,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兰燕与被执行人兰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02民初4196号具有执行内容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于2017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兰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兰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兰阳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97294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尹亚军人民审判员  付 华人民陪审员  李学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邹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