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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郭建明、张旭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建明,张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财保21号申请人:郭建明,男,汉族,1968年11月26日出生,住汉川市,现住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旭,男,汉族,1987年2月28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申请人郭建明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人民币400,00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张旭所有的房产、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为此,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口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815812017420103000032)。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3,650元,由申请人郭建明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郭建明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审判员  李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敏打印份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本用纸院长庭长合议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