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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某、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潘某某,史某某,阮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潘某某。被执行人史某某。被执行人阮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诉被执行人潘某某、史某某、阮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的(2013)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李某已于2017年8月15日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116执恢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立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