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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5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瑞和兰州幸福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兰州幸福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5民初960号原告杨瑞,男,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被告:兰州幸福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法定代表人:唐家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爱虎,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军,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瑞诉被告兰州幸福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杨瑞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瑞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杨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瑞撤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已减半收取138元,由杨瑞负担。审判员  管兰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