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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黑河市热电厂与被告黑河市昌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河市昌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鹏瑞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河市热电厂,黑河市昌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河市昌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鹏瑞分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02民初312号原告:黑河市热电厂。住所地:黑河市***。法定代表人:鲍杰,男,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纪伟,男,清欠科科长。被告:黑河市昌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河市***。法定代表人:何德平,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善国,黑河市中小企业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黑河市昌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鹏瑞分公司。住所地:***。负责人:赵鹏辉。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垚,男,该公司职员。原告黑河市热电厂(下称热电厂)与被告黑河市昌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昌辉公司)、黑河市昌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鹏瑞分公司(下称鹏瑞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热电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纪伟、被告昌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善国及被告鹏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热电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供热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81,297.50元,违约��11,615.20元,合计92,912.7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昌辉公司下设鹏瑞公司,由赵鹏辉负责开发的鹏瑞新起点小区、安发家苑小区,截止2017年4月26日拖欠我单位供热费、供热费设施运行基础费81,297.50元,违约金11,615.20元,合计欠费92,912.70元。我单位多次催缴至今不缴纳,所以我单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维护我单位合法权益。被告昌辉公司辩称:1、原告诉第一被告错误,请求依法驳回。鹏瑞公司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独立从事对外业务,而且具有相应的资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分公司为其他的组织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诉讼第一被告错误,应当依法驳回。2、对原告主张违约金���异议,被告鹏瑞公司拖欠的费用为供热费和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且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违约金,原告主张违约损失应当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鹏瑞公司辩称:对拖欠的供热费和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数额没有异议,对违约金计算有异议,鹏瑞公司拖欠的费用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违约金,原告主张违约损失应当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第二被告鹏瑞公司是第一被告昌辉公司下设分公司,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鹏瑞公司在2016年-2017年供热季共拖欠原告供热费及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报停供热费)总额为81,297.5元,包括安发家园两户门市供热费和三户地下车库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12,889.20元,鹏瑞新起点小区的55户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38,549.90元以及鹏瑞新起点小区售楼处物业用房1户和地下停车库9户的供热费29,858.40元。此二小区皆为第二被告鹏瑞公司独立开发、施工、建设。本院认为,被告鹏瑞公司拖欠原告供热费和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总额为81,297.50元的事实清楚,对此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鹏瑞公司未按期交纳上述费用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双方争议的逾期支付供热费违约金标准问题,2011年10月施行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对未签订书面供热合同的违约金标准并未具体规定,所以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依据不足,违约金的数额客参照被告鹏瑞公司欠费总额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第二被告鹏瑞公司是第一被告昌辉公司下设分公司,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依法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因此被告昌辉公司不承担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五)项规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黑河市昌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鹏瑞分公司给付原告黑河市热电厂供热费和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81,297.50元,利息2,440.10元,合计83,737.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3.00元,减半收取计1,062.00元,由原告黑河市热电厂负担105.00元,由被告黑河市昌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鹏瑞分公司负担95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于炳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吴 磊书 记 员 高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