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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72民特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72民特322号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法定代表人:韩建红,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蔡晓纳,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该银行员工。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因“振宇68”轮所有人振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编号为WZ12(高抵)20110005《最高额抵押合同》,申请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从本院拍卖的“振宇68”轮的船舶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船舶抵押权,包括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律师费等共计人民币28192292.73元,并提供了宁波海事法院(2016)浙72民初3054号民事调解书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法院拍卖“振宇68”轮的公告期间申请债权登记,并提供了相关的债权证据,符合债权登记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债权登记的申请。债权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吕延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