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8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原告谭宋萍诉被告许喜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宋萍,许喜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8439号原告:谭宋萍,女,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许喜云,女,满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谭宋萍诉被告许喜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行为,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宋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8.3元,减半收取499.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慈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向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