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1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翟长飞与田哲、山东田尔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长飞,田哲,山东田尔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31民初824号原告:翟长飞,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勇,泗水泗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哲,男,199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被告:山东田尔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水县圣康路025号。法定代表人:吕德才原告翟长飞与被告田哲、被告山东田尔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尔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长飞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哲、被告田尔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翟长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施救费、鉴定费等共计57213元(按5:5分成计算后的数额);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7日22时许,段保磊驾驶我所有的鲁H×××××小型轿车沿泗水县古城路由东向西行至古城路与泗河路交叉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田哲所驾驶的鲁H×××××面包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泗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证明无法认定责任,经泗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评估,济宁圣城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修复价格为108426元。被告田哲未作答辩。被告田尔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翟长飞系鲁H×××××小型轿车所有人,段保磊系事故发生时该车驾驶人,被告田尔公司系鲁H×××××面包车所有人,被告田哲系事故发生时该车驾驶人,该车未投保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险。2017年1月17日22时许,段保磊驾驶原告翟长飞所有的鲁H×××××小型轿车沿泗水县古城路由东向西行至古城路与泗河路交叉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告田哲所驾驶的鲁H×××××面包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泗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证明无法认定责任事故发生。2017年1月26日,济宁圣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价格评估报告书,证实原告翟长飞修车费用为108426元。原告支出价格评估费1800元。原告出具发票证实支出施救费1100元。原告出具从泗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提取的对被告田哲询问笔录一份,被告田哲认可事故发生的时间及事实,并承认所驾车辆已脱审,证明被告田尔公司名下的车辆已脱审。本院认为,段保磊驾驶原告翟长飞所有的鲁H×××××小型轿车与田哲所驾驶的鲁H×××××面包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实清楚。泗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无法认定责任事故发生,本庭予以确认。原告翟长飞的损失包括:1、车辆修车费用108426元;2、价格评估费1800元;3、施救费1100元。以上共计111326元。原告翟长飞车辆修车费用108426元,其中,二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剩余106426元,由二被告承担50%赔偿责任,计款53213元,施救费1100元由二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评估费由二被告承担50%赔偿责任,计款900元。二被告共承担:车辆修车费73213元;施救费1100元;价格评估费900元,共计57213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哲、被告山东田尔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翟长飞损失5721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翟长飞负担615元,由二被告负担6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梁 磊人民陪审员 赵 磊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庞玉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