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3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志宇与张贵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宇,张贵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3183号原告:陈志宇,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告:张贵诚,男,汉族,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宇与被告张贵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张贵诚地址不详,致使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志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国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