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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执异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甘炳英、赖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炳英,赖秀英,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异28号申请执行人甘炳英,女被执行人赖秀英,女第三人杨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炳英与被执行人赖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甘炳英要求追加第三人杨军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甘炳英与被执行人赖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4)杭建执民字第246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炳英与被执行人赖秀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第三人杨军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书面承诺,自愿为被执行人赖秀英提供担保,在人民币2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并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第三人亦未代为履行。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第三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现第三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杨军为本案被执行人,在人民币2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人民陪审员  毛晓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