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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锡国与被执行人张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锡国,张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2执295号申请执行人:陈锡国,男,汉族,1946年2月11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被执行人:张莉,女,汉族,1967年4月23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锡国与被执行人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6)苏0102民初5592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1380元及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利息等其他费用。现申请执行人陈锡国申请撤销对本院(2016)苏0102民初55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02民初55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宜春审判员  牛利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清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