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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5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沈桂梅与侯家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桂梅,侯家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5民初714号原告:沈桂梅,女,1954年12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和龙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敏(沈桂梅女儿),女,1980年2月27日出生,住和龙市。被告:侯家生,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住吉林省延吉市。原告沈桂梅与被告侯家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沈桂梅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桂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桂梅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被告侯家生负担。审判员  王家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