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5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沈桂梅与侯家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桂梅,侯家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5民初714号原告:沈桂梅,女,1954年12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和龙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敏(沈桂梅女儿),女,1980年2月27日出生,住和龙市。被告:侯家生,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住吉林省延吉市。原告沈桂梅与被告侯家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沈桂梅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桂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桂梅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被告侯家生负担。审判员 王家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