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5执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沐广玉、刘年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沐广玉,刘年凤,曹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116号申请执行人:沐广玉,男,1951年5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刘年凤,女,1953年2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曹明清,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沐广玉、刘年风与曹明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曹明清的存款15552.5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发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