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晓磊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9刑初113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晓磊,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城县,现住宁城县。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晓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晓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晓磊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沿宁城县天义镇大宁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华鑫苑小区门口处左转弯进入小区时,与天义镇人周新航停在道路西侧的×××号轿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宁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晓磊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宁城县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晓磊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9mg/100ml。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张晓磊赔偿周新航车辆损失人民币6500元。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协议书、常口信息;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4、证人郑某证言;5、被害人周新航陈述;6、被告人张晓磊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晓磊无视社会公共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晓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晓磊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沿宁城县天义镇大宁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华鑫苑小区门口处左转弯进入小区时,与天义镇人周新航停在道路西侧的×××号轿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宁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晓磊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宁城县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晓磊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9mg/100ml。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张晓磊赔偿周新航车辆损失人民币6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晓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4月20日,宁城县公安局决定对被告人张晓磊犯危险驾驶罪一案立案侦查。2、被害人周新航陈述证实,2017年4月14日21时许,他的×××号轿车停在华鑫苑小区门口附近被一辆×××号小型轿车撞了。3、证人郑某证言证实,2017年4月14日21晚上,在天义镇街里关东大院饭店处发生了交通事故,张晓磊受伤住院治疗。4、驾驶证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张晓磊有驾驶资格,张晓磊驾驶的车辆系本人所有。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驾驶的车辆与被害人周新航驾驶的车辆相撞。6、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张晓磊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0.9mg/100ml。7、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晓磊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8、协议书证实,2017年5月20日,被告人张晓磊与被害人周新航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6500元。7、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张晓磊的自然身份。8、被告人张晓磊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他酒后驾驶×××号轿车在××县门口处与一辆轿车相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磊无视社会公共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晓磊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晓磊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晓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晓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一)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晓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艳玲审 判 员 白东平人民陪审员 程东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淑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