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2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亚昆与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昆,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624号原告:王亚昆,男,1984年5月14日生,汉族,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邱丽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昆与被告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依据原告提供的信息无法对被告进行送达,原告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公告送达程序、补交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怠于履行诉讼义务,视为其撤回对被告的告诉,可以按照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亚昆负担。审 判 员 马笑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双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