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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民初2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罗传友与罗磊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传友,罗磊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2240号原告:罗传友,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罗磊,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罗传友与被告罗磊返还保证金纠纷一案,原告罗传友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罗传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传友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罗传友负担。审判员  李永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