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3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廖丰华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丰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03刑初12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丰华,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湖南省涟源市,汉族,中技文化,无业,住邵阳市北塔区磨石社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辩护人杨梅坤,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以大祥检刑诉字(2017)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丰华犯抢劫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周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丰华及其辩护人杨梅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丰华因怀疑其妻子谢某某与被害人伍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于2017年1月7日23时许,驾车搭载谢某某至邵阳市大祥区西外街水映名城小区门口,要谢某某打电话约伍某某出来协商。伍某某上车后,廖丰华持刀,以三人同归于尽相挟,要伍某某就他与谢某某的关系给个交代。随后,廖丰华驾车驶至邵阳市与怀化市交界处的雪峰山山顶,依然要求伍某某交代与谢某某的关系。经谢某某、伍某某劝说,廖丰华情绪稳定,驾车从雪峰山山顶下来。三人在安江县城吃过早餐,沿高速公路返回邵阳市。途经邵阳市洞口县境内一高速公路安全岛时,廖丰华下车再次持刀要求伍某某给其交待,砍刀刺伤了伍某某的左臀部,廖丰华又持刀朝伍某某砍,举刀时将伍某某的脸部划伤。廖丰华要求伍某某赔偿8万元的精神损失,伍某某同意先付4万元,剩下4万元打欠条。随后,伍某某电话联系朋友转了3万元到谢某某名下的银行卡中,另外通过微信转账1万元给谢某某。三人从洞口县城下了高速,廖丰华持银行卡取出2万元现金,要伍某某打了一张4万元的欠条。经鉴定,被害人伍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廖丰华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廖丰华退还伍某某4万元,伍某某出具了谅解书。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证人谢某某、姚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手机银行转账明细、短信截图、领条、谅解书、被告人廖丰华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丰华以暴力威胁方式、劫取被害人财物4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另有4万元欠条,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取得财物,系未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廖丰华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杨梅坤提出,1、被告人廖丰华没有抢劫的意图,其目的是为了让伍某某交代与其妻子谢某某的关系;廖丰使用刀子威胁,基于怀疑伍某某与其妻子的不正当关系;廖丰华虽然有持刀威胁被害人的情节,但只是为了吓唬被害人,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不敢反抗、不能反抗;对于是谁主动提出赔偿的事,双方说法不一致。因此,对被告人廖丰华的行为定性抢劫不当,应认定为敲诈勒索。2、案发后,廖丰华已将4万元返还给被害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性小,建议法院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7日晚,被告人廖丰华因怀疑其妻子谢某某和被害人伍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与谢某某发生争吵。当日23时许,廖丰华驾车搭载谢某某来到邵阳市大祥区西外街水映名城小区门口,要谢某某打电话约伍某某出来。伍某某上车后,廖丰华质问伍与谢某某的关系,并驾车往资江二桥方向行驶。在北塔区杨家垅加完油后,廖丰华持砍刀,以三人同归于尽相要挟,要伍某某就他与谢某某的关系给个交代。随后,廖丰华驾车驶至邵阳市与怀化市交界处的雪峰山山顶,将伍某某拖下车,逼向其与谢某某是否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经谢某某、伍某某劝说,廖丰华情绪稳定下来,驾车来到安江县城。1月8日早晨,三人在安江县城吃过早餐,然后沿高速公路返回邵阳市。驶过雪峰山隧道后,被告人廖丰华将车停靠至一安全岛,持砍刀坐至伍某某身旁,砍刀刺伤了伍某某的左臀部;廖丰华又持刀朝伍某某砍,举刀时将伍某某的面部划伤。廖丰华要求伍某某赔偿8万元的精神损失,伍某某被迫同意先付4万元,剩下4万元打欠条。随后,伍某某电话联系朋友姚某某、曾某某,姚、曾转账3万元到廖丰华指定的谢某某建设银行卡中,通过微信转账1万元给谢某某。廖丰华见上述4万元到账后,便继续驾车返回邵阳。三人在洞口县城下了高速,廖丰华持银行卡取出2万元现金,并要伍某某打了一张4万元的欠条。当日下午2时许,廖丰华驾车回到邵阳,让伍某某在大祥区甘露园私房菜馆附近下车。经鉴定,被害人伍某某左颞面部6处皮肤伤痕,左臀部有2处皮肤缝合伤痕,损伤符合锐器外力所致的软组织裂伤,伤情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廖丰华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月9日下午,被告人廖丰华被传唤至办案机关,如实供述了整个案件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廖丰华退赔伍某某4万元,伍某某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有下列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1月7日晚11时30分许,谢某某在他家楼下打电话给他,要他下去一下。他走到水映名城小区门口,见谢某某与她老公坐在一辆白色小轿车上。他坐上车后,谢某某老公用刀架住他脖子,质问是否睡了谢某某,他否认与谢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然后谢某某老公驾车往雪峰山方向行驶。次日凌晨4时许,谢某某老公将他带至雪峰山顶上,持刀下车,继续逼问他与谢某某的关系,谢某某劝解。谢某某老公情绪稳定后,开车来到安江。当天上午8时许,谢某某老公开车在安江上高速,往邵阳方向行驶。驶过雪峰山隧道后,谢某某将车停在临时停车休息区,从车尾箱拿出砍刀,坐上车后排,朝他头部砍了一刀,砍在他脸上,要他交待与谢某某的关系,后又持刀对他左边臀部刺了一刀,并要他给8万块钱了结此事。他讲没有这么多现金,谢某某老公要他讲先给4万元,再打4万元欠条。于是他打电话给公司职工姚某某,要姚转1万元至谢某某微信上,转1万元至谢某某老公指定的一建设银行卡内。后他又要朋友曾某某转2万元至该建设银行卡。上午12时左右,车开到洞口下了高速,谢某某老公到自动取款机取出现金2万元,并要他写了张4万元的欠条。当天下午2时30分许,在甘露源酒店附近,谢某某老公将他放下车。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月7日20时,廖丰华因怀疑她与伍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与她发生争吵。23时左右,廖丰华要她喊伍某某出来谈。然后廖丰华开车到伍某某楼下要她打电话给伍某某。伍某某上车后,廖丰华问伍某某和她到底有没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伍某某说没有。在杨家垅加油后,廖丰华从车后备箱拿出一把砍刀,并称大家一起开车撞死算了。车开至雪峰山顶上,廖丰华要她和伍某某下车,称他们三人一起从雪峰山跳下去算了,要伍某某给个交代或给个台阶下,并抓住伍某某衣服推了几下,她便将二人拉开。从安江返回邵阳高速公路上,廖丰华将车停在路旁,从后备箱拿出那把砍刀,坐到后排伍某某的左侧,拿起砍刀砍伍某某,砍刀刺在伍某某脸上,脸流了血。廖丰华要伍某某给10万元钱,伍某某害怕,只得同意先转4万元,再写张4万元的欠条。伍某某要“小姚”转1万元到她的微信上,转了3万元到她建设银行卡上。廖丰华开车把伍某某送到邵阳南收费站附近,让伍某某下了车。3、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月8日8时44分许,他接到伍某某用某手机发来的4条信息,内容是“被谢男人”、“快来救我”等,他意识到伍某某出了事。9时44分,伍某某用1816387****手机打来电话,要他帮忙准备4万元钱。在接下来的几个小时内,伍某某打来十多个电话。10时59分,他转了1万元到谢某某的微信上;11时8分,他转了1万元到谢某某的建设银行卡上。当天下午,他在甘露源饭店看到伍某某,伍某某脸上流血,屁股也被捅了一刀在流血,便将伍某某送到中心医院治疗。伍某某讲是谢某某的爱人绑架了他。4、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1月9日8时,在黄某某的见证下,被害人伍某某对12张不同的男性正面免冠照进行辨认,伍某某指出了8号照片的廖丰华是作案嫌疑人。5、短信截图,证明伍某某发给姚某某的信息内容。6、微信截图,证明姚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万元给谢某某。7、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手机银行账户明细,证明姚某某通过建行手机银行向谢某某账户转账的情况。8、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伍某某左颞面部6处皮肤伤痕,左臀部有2处皮肤缝合伤口,损伤符合锐器外力作用所致的软组织裂伤,属轻微伤。9、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廖丰华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0、领条、谅解书,证明廖丰华于案发后,退赔伍某某4万元,并取得谅解。11、被告人廖丰华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7年1月7日23时左右,在水映名城小区门口,伍某某上了他的车,他便驾车向隆回方向行驶。他一只手开车,另一只手拿把砍刀,讲要么捅死伍某某、要么让伍某某捅死他,伍某某和谢某某一直做劝解工作。车开到雪峰山顶上,他将伍某某拖下车,抓住伍某某衣服推了几下,称三人一起死了算了。从安江上高速返回邵阳时,他将车停靠在路边,拿着那把砍刀,拉开车后门坐到伍某某身边,举刀吓唬伍某某,刀尖碰到伍某某的左脸,将伍某某的脸划破出血了。他讲自己受到伤害,要伍某某一次性补偿10万元。后伍某某同意先给4万元,剩下的打个欠条。伍某某要朋友分两次共转账3万元到他用谢某某身份证开户办的建设银行卡里,伍某某的朋友用微信转账1万元到谢某某微信里,这4万元到账后他才开车回邵阳。后来他在洞口下了高速,在一建设银行取了2万现金。12、户籍证明,证明廖丰华的年龄及其他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廖丰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本案抢劫数额的认定。被害人伍某某承诺日后支付4万元,后并向被告人廖丰华出具欠条。欠条没有实际性的财产权益,只是载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不具有一般财物所具有的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被害人伍某某承诺日后支付,也不符合抢劫罪当场劫取财物的特征。故该笔4万元不能认定为抢劫的数额,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本案抢劫的数额应按伍某某被迫要朋友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的4万元来认定。关于辩护人杨梅坤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丰华犯抢劫罪定性不当,应为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观点。被告人廖丰华持砍刀威胁被害人伍某某,并刺伤伍某某的面部、臀部,加之其此前的行为和言语,足以达到压制伍某某反抗的程度;在此情形下,伍某某被迫要朋友转账4万元,廖丰华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条件。故辩护人杨梅坤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廖丰华的行为虽然构成抢劫罪,但因其内心确信妻子与伍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所引起,有别于一般抢劫犯罪,量刑时可酌情考虑。被告人廖丰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退赔违法所得,取得被害人伍某某的谅解,庭审中认罪,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杨梅坤的相关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丰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20年9月8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廖丰华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何利华人民陪审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彭前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郑诗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