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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与连云港凯美得化工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连云港凯美得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1179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连云港凯美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案由:非法自然资源行政非诉被执行人:连云港凯美得化工有限公司非法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3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连云港凯美得化工有限公司,经查其名下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徐继华审判员  周 颜审判员  顾绍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