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4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喻大诚与曾祖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大诚,曾祖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924民初152号原告:喻大诚,男,汉族,生于1994年11月2日,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初中文化,家住四川省合江县。现暂住镇康县。被告:曾祖仙,女,汉族,生于1972年4月24日,云南省施甸县人,家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现下落不明。原告喻大诚与被告曾祖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大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祖仙经公告送达,公告期届满,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喻大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曾祖仙赔偿车辆修理费13800元(含材料费);2、诉讼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曾祖仙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7日,被告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由南伞政通路驶往德胜街方向,21时20分许至宏达医院门口处时,因被告避让行人操作不当与汪柱强驾驶的属原告所有云S×××××捷豹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认定事故责任:被告承担全部责任,汪柱强不承担责任。次日,原告找到被告曾祖仙协商车辆受损修理问题,被告表示让原告先去把车修好。此后被告更换���手机号码致原告无法与其联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此起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镇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016007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临沧市泰源诚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结算单》、载明姓名喻大诚的《机动车驾驶证》1本;载明车牌号码云S×××××、所有人喻大诚的《机动车行驶证》1本。被告曾祖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相关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7日,被告曾祖仙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由镇康县南伞政通路驶往德胜街方向,行至南伞老城宏达医院门前处时,与原告的亲戚汪柱强驾驶的属原告所有的云S×××××捷豹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了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镇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事实与责任认定:2016年10月17日��曾祖仙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由政通路驶往德胜街方向,21时20分时许,行至政通路宏达医院门口处时,由于曾祖仙驾车避让行人时操作不当致使所驾车辆左侧与汪柱强所驾驶的SK6425号车左侧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中,曾祖仙驾车避让行人时操作不当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汪柱强不承担责任。后原告受损车辆经临沧市泰源诚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原告共支付修理费13800(含材料费)元。此后因被告更换了手机号码至原告无法与其联系。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以上事实由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镇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016007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临沧市泰源诚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结算单》、载明姓名喻大诚的《机动车驾驶证》1本;载明车牌号码云S×××××、所有人喻大诚的《机动车行驶证》1本等在案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因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车辆受损理应积极主动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而不是采取躲避的方式。镇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程序合法,责任划分明确,作为本案认定事实及当事人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被告在该交通事故中承担100﹪的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含材料费)13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按胜败诉比例负担。被告曾祖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放弃相关诉权,本院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祖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喻大诚车辆修理费(含材料费)13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曾祖仙承担(公告费由原告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红梅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锡华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荣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