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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6执5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欧阳桂金、杜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桂金,杜养,赖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6执5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欧阳桂金,男,1976年10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杜养,男,1975年11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赖金凤,女,1978年1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申请人欧阳桂金与被执行人杜养、赖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6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赖金凤在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安远支行62×××29账户内有存款736.11元、在赣州银行安远支行62×××73账户内有存款433.3元,在中国农业银行安远县支行62×××72账户内有存款1732.3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执行人赖金凤在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安远支行62×××29的银行账户。冻结执行人赖金凤在在赣州银行安远支行62×××73的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赖金凤在在中国农业银行安远县支行62×××72的银行账户。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华尚审判员  郑老三审判员  吴清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永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