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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6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胜军与陈泽元、江阴市倍发印染机械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胜军,陈泽元,江阴市倍发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6632号原告:杨胜军,男,1969年1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楠(受杨胜军特别授权委托),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泽元,男,1964年7月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被告:江阴市倍发印染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26564470K,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道锡澄路851号。法定代表人:陈培刚,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72008718Y,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213、215号。负责人:俞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胜军与被告陈泽元、江阴市倍发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胜军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胜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胜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杨胜军已预交),由杨胜军负担。审判员  王矛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