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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玉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玉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民初2072号申请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312864000N。法定代表人:吕日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秦玉团,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本院在审理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秦玉团、李瑞芹、尹世亮、成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秦玉团所有的位于日照市岚山区高兴镇驻地党委政府对面(凌云超市隔壁)的沿街楼房(房产证号为:东房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属证号为:东集用1999字第99030***号),保全价值93万元,申请人以其银行信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秦玉团所有的位于日照市岚山区高兴镇驻地党委政府对面(凌云超市隔壁)的沿街楼房(房产证号为:东房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属证号为:东集用1999字第99030***号),查封价值93万元,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变卖、毁损。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盛秀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