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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执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莫彩荣与杜小超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彩荣,杜小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785号申请执行人莫彩荣,女,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杜小超,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莫彩荣与杜小超侵权一案,本院(2017)豫1224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7月7日,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杜小超履行完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1224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金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张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