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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与睢宁县威尼斯百货超级卖场、蒋夕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睢宁县威尼斯百货超级卖场,蒋夕琼,仝亚德,仝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4执7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836996346E,住所地睢宁县文学路和八一路交叉口东南角。负责人孙远香,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睢宁县威尼斯百货超级卖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7550612580,住所地睢宁县威尼斯置业有限公司E2区。法定代表人:蒋夕琼,该卖场经理。被执行人:蒋夕琼,女,1961年2月1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执行人:仝亚德,男,1954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仝太明,男,1962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睢宁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与被执行人睢宁县威尼斯百货超级卖场、蒋夕琼、仝亚德、仝太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24民初39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睢宁县威尼斯百货超级卖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借款本金4711363.18元、利息239308.84元(计算至2016年7月25日)及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贷款合同约定计算);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有权就登记在被告蒋夕琼名下的(房屋产权证号:国房权证睢宁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睢国用(2014)第17075号)、位于睢宁县元府东路睢宁装饰城28号楼1-103室的房产、登记在被告仝太明名下的(房屋产权证号:国房权证睢宁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睢土国用(2014)第17073号)、位于睢宁县元府东路睢宁装饰城28号楼1-104室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蒋夕琼、仝亚德、仝太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进行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因被执行人睢宁县威尼斯百货超级卖场、蒋夕琼、仝亚德、仝太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土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有房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该房产采取查封强制措施。本案暂无执行到位的执行款。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24民初39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雷审判员 周柯柯审判员 王共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樱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