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行审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惠州市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恒发服装配料(惠州)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惠州市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恒发服装配料(惠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322行审1043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法定代表人梁日洪,局长。委托代理人薛敏、庄恭波,系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恒发服装配料(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法定代表人蔡文成。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其作出的惠城人社行理字[2017]0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执行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查实被申请执行人拖欠梁某等34名员工2016年11月份工资共计77865元。2017年1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被申请执行人逾期仍未整改。申请执行人根据被申请执行人员工工资表和调查笔录等证据,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责令恒发服装配料(惠州)有限公司足额支付梁某等34名员工2016年11月份工资计人民币77865元。申请执行人书面向被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权利和义务,并于2017年1月17日将惠城人社行理字[2017]0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无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被申请执行人支付了部分拖欠工资,但仍未支付梁某等3名离职人员工资共9542元。2017年3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仍未支付拖欠上述三人的工资。本院认为,惠州市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惠城人社行理字[2017]0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无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法定义务,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催告,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全部法定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对其申请强制执行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其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申请执行人恒发服装配料(惠州)有限公司作出的惠城人社行理字[2017]0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中责令恒发服装配料(惠州)有限公司足额支付梁某、孙某及徐某三人2016年11月份工资人民币9542元。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本案属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的生效决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后即发生效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杨远忠审 判 员 陈龚东代理审判员 李旭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伟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