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3执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武汉楚天东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晟世金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楚天东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晟世金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94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楚天东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172号领秀城一期3栋12层1201室。法定代表人李保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涛、王文华,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武汉晟世金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花楼街198号宝利金广场一期3层65号。法定代表人袁飞思,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楚天东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晟世金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支付工程款446558元;2、支付违约金133967.4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支付案件诉讼费9645元;5、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费。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鸿冰审判员  郭家乐审判员  方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游向明 更多数据: